教师师德规范

作者:发布时间:2015-09-16浏览次数:167

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,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,上海市教师师德规范,特制订我院教师师德规范如下:

一、教师要热爱祖国,热爱党的教育事业,应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进修,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,为人师表,不断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和水平,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。

二、教师应积极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各项改革,更新教育观念,研究职业技术教育的特点,努力掌握现代化的教育方法和教学手段。

三、教师必须接受学院和系分配的教学工作和其他相关工作,教师应认真备课,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制定的教学计划进度实施教学,精心设计教案,努力改进教学方法,因材施教,指导学生全面系统准确地掌握所学的知识,不断提高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。

四、教师既要对学生严格管理,维护正常教学秩序,又应鼓励和提倡学生的创造性思维,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,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各项实践活动和社会实践。

五、教师应以发展的眼光看学生,在课堂提问、作业评定、考卷阅批阅、评语撰写、家庭访问等教育教学工中,对学生作出客观、全面和公正的评价。

六、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,严禁上课迟到、早退或拖堂;不得随意调课。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杜绝教学事故。

七、教师应提高课堂教学质量,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义务进行无偿课外辅导,严禁参与大面积的有偿补课。

八、教师应关心爱护学生,在教学工作中应讲普通话,使用规范的职业用语,不得侮辱学生的人格,体罚学生者将取消其教师资格。

九、教师在与学生家长的交往中,不得收受礼品和现金,在家校联系工作中,不得把自已应承担的教育责任推卸给家长。

十、教师应注意自已的语言、仪表举止,应在学生面前表现出文明、朴素、整洁、端庄和高雅的形象和气质。

希我院全体教师能遵守教师师德规范,教师的师德在各系部对教师的考评中,将作为重要的依据,也将纳入各系、部精神文明单位的捡查和评比项目中。